一、实施原则
(一)学生收费不提高;
(二)学生保险险种不减少;
(三)学生保障待遇与原商业保险原则相一致。
二、参加范围和对象
*市柯城区城区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以下简称城区学校在校生)。
城区学校是指*市本级及柯城区属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城区公办和民办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和普通高校。
三、资金筹集
(一)参保登记
城区学校在校生初次参保以所在学校(幼儿园)为单位,学生持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彩照,到所在学校(幼儿园)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已有缴费记录的城区学校在校生参保不需提供上述材料,只需凭医疗保障卡缴费登记。学校(幼儿园)收集参保学生的个人信息资料,汇总登记造册,并将信息以网上申报形式报送柯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局)。
(二)缴费标准
1.柯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2.低保、残疾等级二级及以上在校生,不分户籍,个人缴费部分统一由政府财政负责解决。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登记和免缴证件的初审,学校汇总造册后,将信息资料和免缴证件复印件送交区社保局。
3.筹资标准根据我市区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变化作适时调整。
(三)参保缴费时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按年收缴,在校学生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医疗保障待遇享受期。参保学生均应在规定的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逾期未缴纳者,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中途不办理补交或退出手续。缴费凭证随参保信息资料汇总表一起送交区社保局。
四、资金支付范围
(一)城区学校在校学生医疗保障报销范围:参保学生在统筹期内因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及特殊病种门诊所产生的符合柯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即有效医药费用)。
(二)柯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医疗费用诊疗项目及用药范围参照《*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三)参保学生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疗保障资金支付范围:
1.在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2.未按规定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因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
5.出国、出境(港、澳、台)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6.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7.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医疗保障险种及其待遇标准
(一)*市柯城区城区在校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由区社保局向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由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