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理引导,发挥健康保障作用。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浙劳社医(20*)97号)精神,积极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与社区卫生服务的相互促进作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将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支付范围。合理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档次,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支付规定的相关费用,降低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水平应分别较二、三级医疗机构低15%、20%以上。鼓励和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家庭病床。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规范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积极引导群众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
为解决流动人口的健康保障问题,使其充分享受社区卫生服务所提供的便利,待时机成熟将流动人口也纳入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实行与常住人口同一政策,享受同样服务。
(四)严格标准,规范机构设置审批。
区卫生局要严格按照《*省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审批,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申办资料齐全完整。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城区不少于1000平方米、农村不少于800平方米,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区域相对划分;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城区不少于150平方米、农村不少于80平方米,与生活区分开,功能相对独立,做到布局合理,人员配备、科室设置、诊疗设备均按规定严格准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改造和建设过程中,区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和乡镇(街道)、村要给予支持、督导,确保建设质量和工作进度。对按规划已设置但用房和服务功能未达标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重新予以审批。
(五)切实加强药品管理。
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对涉药人员资质、药品采购渠道、药品存储条件等进行严格管理。加强药剂人员的配备和岗位培训。完善社区药品价格管理,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制度,降低药品价格,确保用药安全。
五、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保护和增进居民健康,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也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与考核,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建立城乡社区卫生服务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乡镇、街道及村(社区)也要分别成立相应组织,各指定一名管理员、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和完善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网络。要定期举行社区卫生服务领导小组会议,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所遇到的各种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