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探索实现与上级医疗卫生单位的信息沟通和共享,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疾病控制、免疫规划、妇幼保健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四、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明确职责,全面实施社区卫生服务设置规划。
根据《*市*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20*-2010年》》要求,对已有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整合利用,充分发挥现有房屋、人员、设备的作用。对已设置但用房未达标的,根据中心、站的建筑面积要求,制定建设和改造方案,尽快予以解决;对现租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租房产权属于乡镇、街道的,乡镇、街道要给予减免租金,不属于乡镇、街道所有的,要按照具体情况酌情分担租金。在城市新建、扩建、旧城改造中,要充分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的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有关规费予以优惠。城市房地产成片开发的,应当依据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作为公益性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建设时,对规划要求建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应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同步建造后移交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区卫生局是本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审批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承担本辖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规划、设置审批、日常管理,定期对本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督查、指导、培训、考核。
(二)加大投入,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浙财社字(20*)83号)精神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农村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标准筹集补助资金,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专项用于对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增加配套经费,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其中,城区公共卫生服务配套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配套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同时统筹安排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经费,切实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条件。落实人员培训补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基本医疗服务政策性亏损的补助,确保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营。对新建成的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验收合格后,由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补助经费,由区财政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也应按相关要求设立配套经费,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予以补助,同时也要积极创造条件,筹措经费,支持本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正常运转。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日常管理,区财政安排适当的管理考核经费,用于区卫生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督查。
加强政府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和跟踪问效,要按照“政府花钱买服务”的要求,坚持“谁服务,补偿谁”的原则用好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经费划拨采取后付制,区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尽快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对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对绩效好的适当给予奖励;对绩效差的,相应扣减补助,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其他基本建设和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项目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完成后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