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公安消防机构和单位要有计划地开展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中介审图机构、监理等单位人员的技术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力争到2*0年,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率达到9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培训率达到100%。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4号)等法律、法规和意见精神,把“十一五”消防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发展。要定期召开防火安全委员会会议,及时通报规划实施情况和进度,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二)制定实施方案
要切实加强消防规划实施的计划性,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具体的规划实施方案。对规划中确定的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区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状,明确进度、明确要求、明确责任。
(三)保证经费投入
按照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办法》(财防〔20*〕300号)规定,根据市区财政体制,建立健全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要逐步加大消防经费投入,保障经常性业务经费和专项性业务经费有较快增长。对消防工作的基本建设经费、消防装备经费、合同制消防队经费、专职消防队经费,要有计划地安排,有效支撑消防事业发展。同时,结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安排落实项目经费,确保消防事业发展规划诸项任务圆满完成。
(四)定期监督检查
区政府要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消防规划实施进度和年度实施情况作为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并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报告制度、奖惩考评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消防工作一票决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年12月底前要将规划实施情况向区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