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金认购、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等方面加以规范。规范税务登记,并按要求办理相关的免征手续。
4、规范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社员(代表)大会要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理事会要严格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日常工作,保障合作社正常运行;监事会(或监事)要监督理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日常工作情况。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合作社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需要,聘请专业人才进入理事会或内部管理班子,从事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5、规范社员管理。根据合作社章程规定,规范社员入退手续,进行登记,核发社员证,健全社员管理及其生产档案。社员必须以生产经营与合作社同类或相关农产品的农民为主,也可吸收生产经营与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业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6、规范民主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应由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员(代表)大会表决一般应实行一人一票,也可以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相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多票方式的,单个社员的票数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20%,联合认购股金社员的票数可根据认购股金和产品交易额情况确定。
7、规范财务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下发的《*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和《*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独立建帐,规范会计核算,定期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财务人员应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正副理事长、理事、监事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8、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合作社应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合法生产和经营,逐步形成产销联结比较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9、规范盈余分配。年终盈余合作社提取风险基金、公积金、公益金后,应按股金额和交易额相结合方式进行统筹分配,充分调动理事会人员和一般社员两方面的积极性。按股金额和交易额分配的税后利润原则上应高于60%,按交易额分配的比例原则上应高于按股金额分配的比例。
(三)在引导发展上,强化统一服务和销售。
1、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引导合作社根据生产经营和社员的需要,统一组织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实行规模采购,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合作社也可以统一开展运输、储藏等服务。
2、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服务。引导合作社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统一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要积极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
3、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引导合作社注册商标,申请条形码,统一品牌,统一包装,统一销售。合作社要积极开拓市场,努力提高统一销售社员产品的程度。
4、统一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引导合作社统一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等,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
三、加强指导,依法推进合作社规范发展
1、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作规范化建设是农业部门依法履行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农业部门要义不容辞地承担起这一历史任务,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作为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来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