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1、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利于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的市场主体,不仅要遵循国际合作社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还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努力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利于合作社逐步形成依法设立、股权科学、管理民主、运行规范的机制,充分体现时代先进性的市场经济新主体。
2、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利于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条例》不仅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而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股金设置、内部运作、盈余分配等作了原则规定,将合作社建设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因此,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是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体现。
3、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利于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质量。近几年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但多数合作社运行质量不高,普遍存在社员没有股金、民主管理流于形式、统一服务和销售能力不强、盈余分配不足等情况。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数量型向质量型、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真正发挥专业合作的作用,保护农民的利益。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在办社思路上,把握合作社发展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办社基础。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农民加入合作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不改变家庭承包关系,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不改变家庭财产关系。
2、坚持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办社依托。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是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根基。合作社要以产业为基础、市场为导向,紧紧围绕省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或当地主导产业、特色产品来培育,并不断扩大规模,带动农户。
3、坚持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办社原则。“民办、民管、民受益”是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合作社必须以农民为主体,按照农民的意愿独立自主地开展各种合作,民主管理事务,通过无偿或低偿服务、市场价或保护价收购、盈余返还等办法,让社员充分享受合作利益。
4、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办社宗旨。能否使农民增收,是合作社有没有凝聚力、生命力的关键,也是政府支持合作社的重要标准之一。合作社应积极组织社员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通过创建品牌、质量安全、加工包装、市场开拓等提升产业,提高经济效益,不断促进社员增收,带动更多的农民共同致富。
(二)在内部运作上,规范合作社的制度和运行机制。
1、规范章程和制度。按照《条例》和《*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结合自身实际来规范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合作社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切实可行的制度。
2、规范股金设置。合作社社员都应认购股金,社员间也可以自愿联合认购。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20%。合作社应向社员签发股权证明(或在社员证上注明),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对社员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所占比例等情况进行登记。社员间股金转让必须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3、规范注册登记。按照《条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省工商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若干意见》规范合作社工商登记。原工商登记的合作社要变更或重新登记,特别在合作社名称、注册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