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出抓好农房建设管理的重点环节
(一)大力推进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结合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保留村的村庄设规划编制,依据规划布局建设农房。村庄建设规划要认真落实县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地质灾害防治、防台、防洪等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划编制要坚持科学、民主,广泛听取村民群众意见,实行必要的听证和公示制度。要坚持控制增量、合理布局、保护耕地、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安排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围和用地规模,按生产、生活、生态等不同功能实现合理分区,积极引导农民向中心村集聚建房。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庄建设规划,应先对规划用地范围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划定建设用地时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特别是存在台风、洪涝、山体滑坡及地质条件不稳定等隐患的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工程术措施,确保安全。要强化村庄建设规划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农房建设必须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实施。已划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村庄改造和住房建设。
(二)严格执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的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管理。所有农房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办理“一书一证”或“一书两证”和用地审批手续。各地要依据规划,从严控制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次和总建筑高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新建农房,要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严格依照村庄建设规划选址,尽可能建到中心村的居住区。凡是规划要撤并的自然村点的新建农房必须建到规划的中心村居住区内。保留村农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也要依据村庄建设规划选址,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控制建造独立式单体住宅。沿海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地区禁止建造单开间独立式多层住宅。
(三)大力推行农房勘察设计制度。各地要依法将勘察设计纳入农房规划建设许可的必要条件。农房建设应依法进行工程勘察。农房设计应彰显民居建筑风格,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环保原则,满足农房抗台、防洪、抗震、防火等标准规范要求。农房建设应依法委托设计,或选用建设部门提供的设计图纸。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农民居住生活习惯和经济承受能力,组织编制农房建筑设计图集,无偿提供并指导建房户使用。选用建设部门提供的设计图纸的建房户,应委托专业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结合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对设计施工图纸进行调整确认。
(四)切实加强农房施工管理。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乡镇政府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巡查和技术指导,建立农房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落实农房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农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农房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承担。农村建房户应与施工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对未签订施工合同或施工承包人资质、技能不符合要求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政府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书。施工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农村建房户和施工承包人应根据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