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录取的原则和办法
(一)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适者录取的原则。以学业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为重要依据。市区普通高中录取工作,在市区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行统一录取。
(二)要求升入省一级重点中学的学生,其综合素质测评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且在此基础上获得两个a级以上;要求升入其他普高的学生,其综合素质测评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
普通高中学校在达到综合素质测评等第要求的考生中,根据其志愿、学业考试成绩、综合评语和《学生成长记录册》,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综合素质测评项目获a等多者优先录取。
(三)*一中、*二中、*三中和*高级中学的指令性招生计划的50%的指标用于分配录取,分配名额依据应届毕业生人数和办学水平等因素分解到市区各初中。分配录取总数的70%以应届毕业生人数为基础向所有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分配,30%再向省示范性初中和城区初中分配(指标分配见附件),实行分校录取(分配录取生录取线控制在招生学校正取生最低控制分数线20分以内,如果在此控制线上不能完成分配录取计划,则收回分配录取指标纳入统招生计划)。先录取指标分配生,后录取统招生。
(四)中考成绩公布后,依据指令性招生计划、学生志愿、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划定各招生学校指令性计划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指标分配录取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并同时确定择校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首先参照考生第一志愿,第一志愿不足的参照第二志愿,按学业成绩从高到低,以招生计划数的适当比例打印出各招生学校的预录名单,由学校择优录取。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解决。
普通高中择校生的录取与该校同批次进行。择校生只能从填报本校择校志愿的考生中录取。
(五)“录取通知书”由各招生学校自行印制,新生录取名册经市教育局审批,加盖“*市教育局高中段学校录取专用章”,招生学校据此办理新生学号、高中会考等学籍管理手续,并及时将新生信息输入学生电子管理系统。为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籍电子化管理的要求,无学业考试成绩的学生、超计划招收的学生、未列入市及各县(市)招办正式录取名单中的学生及录取学校与考前志愿填报不一致的学生,市教育局将不予登记学籍,不予办理高中会考、颁发高中毕业证书等学籍管理手续,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招生学校负责。
(六)为使高中招生与新课程实施后的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相衔接,各初中学校应当为每位初中毕业生建立《学生成长记录册》,并在9月15日前将其提供给各招生录取学校。《学生成长记录册》应尽可能全面全程记录学生在初中阶段各方面的成长情况,内容包括各学期的思想状况、学习成绩、社会活动表现、奖惩情况以及反映个人特长和才能的成果、作品和获奖证书等。
(七)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切实抓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教民厅〔20*〕1号)和省民族团结教育会议的要求,*一中继续面向全市定向招生20名,开展民族团结政策教育试点。为更好地扶持农村初中学校,使更多的农村学生能享受到优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二中对全市农村初中在招生上实行倾斜政策,对当年有三个以上毕业班的全市农村初中尽可能正取1名应届毕业生。对象为填报*二中志愿、品学兼优的贫困生或在发明创造、科学研究、体育、艺术等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定向招生指标全市限40名以内。定向招生的具体办法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