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填写本人的志愿卡,志愿卡中填写的文字部分与机读识别标志相关内容必须一致,不一致时以机读识别标志为准。考生应对所填报的志愿负责,因考生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22.各志愿填报点要加强对考生填写志愿卡的技术指导。志愿填写完毕上交所在市、县(市、区)招生办(考试中心、考试院)后,不得改动。志愿信息采集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
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23.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按照《*省高级中学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暂行办法》执行。往届毕业生由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真实的鉴定。鉴定内容须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思想品德考核表中。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4.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在考生电子档案中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25.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26.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厅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制定相应的体检实施细则。
27.各级招生、卫生部门按体检实施细则统一组织体检工作。各县应成立体检组,设立体检站,负责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28.省、市建立中心体检组,负责对疑难问题的处理和复查。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29.高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七、招生章程
30.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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