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工商部门对家禽交易户采取减免1至6个月的市场交易规费,市场适当减免家禽经营者的摊位费。在依法加强防控的同时,保证对非疫区持有检疫合格证、公路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明,并查验合格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各地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继续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工商、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城镇活禽交易和加工的管理,改善现场环境,搞好检疫和消毒。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大查验和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偷运走私禽类产品的违法行为。
九、积极推进家禽定点集中屠宰和禽产品集中配送制度。对被认定的家禽定点屠宰项目要优先立项,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现有农贸市场内的活禽交易、宰杀只准在市场管理部门指定的场地内进行,并改善屠宰条件。
十、加快推进家禽业转变养殖方式。加快推进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实行统一防疫和管理。各级政府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
十一、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抓紧编制完善全省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尽快实施省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项目,提高重大动物疾病预防和控制能力。
十二、加强科技攻关。大力支持有关科研院校、机构开展对高抗病性家禽品种的选育及禽流感防治药物的研究。科技部门在安排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
十三、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和企业职工生活得到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受损农户和企业的生产生活,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有关受损企业在享受扶持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确保养殖农户分享到政策实惠。龙头企业要严格履行与养殖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的补偿。企业受疫情影响压缩生产或停工停产的,应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职工,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和农户,应将他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及时给予救济。农业、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保护养殖农户和职工权益情况的监督,并与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
十四、科学宣传禽类产品消费知识。突出正面报道,正确引导消费,消除部分消费者的恐慌心理,尽快恢复市场消费信心。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尽快下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