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对规模大、影响面广的种禽核心基地、扩繁基地和大中型孵化企业,按20*年6月30日的存栏种禽平均每只15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和市、县(市、区)各承担50%,其中欠发达县(市、区)由省承担70%。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周围1至3公里半径内的所有散养家禽,组织企业收购。
二、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对禽流感强制免疫所发生的费用,由省(含中央补贴)和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对因发生禽流感疫情或疑似病例而扑杀禽类动物造成的养殖者损失,由各级财政按浙财农字〔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补助。
三、对家禽规模养殖场(户)进行补助。省财政对20*年11月1日至20*年6月30日期间存栏肉禽1万只以上、蛋禽*只以上的养殖场(户),按生产周期给予一定的补助,并由当地政府安排配套资金。对小于此规模的养殖场(户),由当地政府负责制定扶持政策。
四、鼓励畜产品加工经销企业组织收购、加工本省压栏家禽及禽蛋。从20*年11月1日至20*年6月30日,对收购、加工商品禽或禽蛋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龙头企业,由省和市、县(市、区)财政安排贷款贴息或补助。
五、对有关企业免征税金。从20*年11月1日至20*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年度企业所得税,20*年视情况另行规定。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六、对有关企业和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年11月1日起至20*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和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以及种禽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对有关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其具体困难情况,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在疫情期间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逾期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逾期罚息,并对贷款予以延期。要增加有关家禽养殖、加工、经销龙头企业必要的授信额度,优先解决用于履行本省家禽及产品订单合同需要新增的贷款。要加强信贷管理和资金调配,防止资金挪用,努力改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汇总报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省银监局备案。
八、维护家禽及其产品的正常市场流通秩序。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