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服务事项,转化为中介收费服务,防止部门权力利益化。
(十二)实行涉企检查预告制。职能部门实施对企业的检查,要统筹安排、注重效率、保证质量、避免重复。对企业的例行执法检查实行预告制,不能因检查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未经预告企业可以拒绝检查,并可通过沈家开发区管委会或乡镇(街道)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投诉。
(十三)推行最低标准收费制。由区物价部门牵头,对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与梳理,对不合理的收费要坚决予以取消,对有弹性幅度的收费按下限执行,对清理后可执行的项目由区物价局、企业减负办(设在经贸局)联合审定后向全区公布。凡未列入新公布目录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强制收取的按乱收费从严处理。
(十四)实行年度收费报告公示制。按政务公开要求,由区物价局和企业减负办负责,每年年初将验审后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同审批环节相关的中介收费的项目与标准,向社会公示一次;遇上级已决定取消、变更收费项目时,物价局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与公示;各职能部门每年年底应将年度行政事业性规费收缴情况,及审批环节涉及的中介收费情况,分别报区企业减负办和物价局备案。
(十五)涉及为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中介组织的涉企有偿服务,要坚持企业自愿原则,强化竞争机制,降低收费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实现中介组织市场化。凡与部门审批相关的中介收费,不得高于区物价部门提供的省内最低标准,并报区物价局统一核准。任何部门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收费服务。
(十六)实行涉企处罚报告备案制。职能部门发现企业生产经营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先行警告帮助整改。对问题严重必须采取罚款以上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按深化政务公开与行政监督的要求,实行涉企处罚报告与备案制度。处罚前将相关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处罚后将相关结果报区政府纠风办备案,并公开接受行风监督员的评议及社会各界监督。
五、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七)各部门要依法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企业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变相强行向企业安排人员,不得逼迫企业接受指定的工程施工单位或购买指定的消防、电力、环保、安全等生产经营中必需的特种商品与设备。
(十八)坚决杜绝乱摊派乱办班等其它影响投资环境的不正之风。严禁任何单位向企业摊派订阅报刊杂志;严禁乱拉赞助;严禁乱办班,职能部门确因业务需要举办企业培训班的,须按规定报区物价局批准,并报区政府纠风办备案。
(十九)公检法要加大对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力度。对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投资者人身安全的不法行为,接到报案后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从速严厉查处。鼓励群众对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实行严密的保护举报人措施,推行举报奖励制度。
(二十)建立和完善企业投诉监督机制。企业或群众发现党政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失当、或有其他严重影响我区投资环境的行为,可以运用*政务网站区长信箱或向区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等渠道投诉。对企业投诉实行限期办理责任制,涉及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要对交办的投诉件亲自过问、及时处理、按期报结。对查实的有效投诉要坚决整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依据区委、区政府《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