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社会环境。
(二)按照《*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要求,“省和有条件的地市、县(市、区)应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引导与扶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其中包括实施民营科技企业“巨星”计划、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园区)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各级政府也要安排相应的资金,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三)民营科技企业开发的国家级新产品在3年内、省级新产品在2年内,各级政府以适当的形式给予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允许列人成本,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业。各类风险投资机构要重点投资民营科技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本省企业开发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按其投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失败项目的损失,可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五)各类金融机构要改进信贷服务,增加信贷品种,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增加对民营科技企业的信贷投人。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引导民营科技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积极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各类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要优先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允许民营科技企业以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作为向担保机构的反担保。担保公司负连带责任担保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担保金,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申请税前扣除。
(六)加快培育和规范省内产权交易市场,积极稳妥地利用省外产权交易市场,开辟技术产权交易平台,为民营科技企业产权交易和技术转让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积极争取在境内外股票上市,或通过借“壳”、买“壳”等方式上市。
五、加快民营科技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
(一)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快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为民营科技企业培养各类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特别是各类应用型技术人才。民营科技企业要支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加强职工培训,鼓励职工参加各类成人学校学习和自学考试,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
(二)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采取柔性流动、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为民营科技企业引进各类急需人才特别是顶尖人才。继续办好各类人才市场,加快网上人才市场建设,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要积极提供人才招聘、推荐和人事代理等服务。
(三)民营科技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评审和职业资格的考试、注册。民营科技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离,高职低聘,低职高聘。对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经授权可组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聘。
(四)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积极培育经理市场,为民营科技企业选拔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创造条件,尤其要通过多种途径培养选拔既懂科技,又懂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鼓励管理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可对主要经营管理者实行期权、期股制。民营科技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要努力学习现代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