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sp; (九)环保服务优先。各级环保部门对做大做强企业的环保治理项目,要优先予以立项,收取的排污费除上交国家、省以外的部分,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优先用于做大做强企业污染防治项目的补助和贷款贴息。
三、转变增长方式
(十)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市政府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防止新增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列入对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市有关职能部门每年要制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工作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列入国家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企业要坚决取缔,对限期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要及时淘汰。
(十一)鼓励利用被淘汰企业的存量资产和土地。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名录的企业,在原地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扩建或其他企业租用其腾空的厂房、场地进行投资的工业项目,免收项目建设中涉及的政府性收费和用电过户的费用,同时给予享受技改项目优惠政策。
(十二)鼓励企业节能、节水生产。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节能、节水标准,分类设定最高限额,对推行节能、节水生产先进与落后的企业,在用电、用水、排污总量分配等方面实行差别管理。鼓励企业推行节能、节水生产。
(十三)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利用余热、余气、余压发电,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对积极开展废物回收利用的企业,经职能部门认定合格,给予增值税的退、抵优惠。
(十四)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当地政府都要安排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用于清洁生产推广工作。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帮助申请国家和省的有关专项资金补助,同时按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资金补助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考评合格的,其用于清洁生产审核与培训的费用,可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税前列支。
(十五)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推广循环生产,实现达标排放。对符合循环生产要求的企业在土地、资金、用水等生产要素的配置上给予优先安排,并享受有关技改项目配套优惠政策。
(十六)鼓励集约用地。在用地规划布局上,要向产业龙头企业适当倾斜,以提高土地利用率。要建立工业项目审查制度,由各级经贸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投资强度、规划布局、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没有通过项目审查的,不予安排建设用地。项目建成后,经验收达不到投资强度规定要求的,取消所有优惠政策,依法收回闲置土地。
四、提升产业竞争力
(十七)鼓励企业形成产业集群。凡利用本企业产品的产业链,通过招商引资实现相关业务扩散,在本市范围内形成具有关联度的产业集群,其关联产品销售额达5亿元以上,上交当地财政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属“410工程”项目的,给予50万元奖励。按照专业化协作形式在本市扩散加工上下游产品或零部件的,各开发区优先安排用地或标准厂房,并享受开发区各项优惠政策。
(十八)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凡完成省及省级以上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完成省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创建省及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且有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的企业,由当地政府各给予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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