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企业投入
(一)资助设备投入。对符合产业布局规划要求、有利于产业集群形成和实现产业升级(不含市内异地搬迁技改项目)的“410工程”项目,其引进的国内外先进设备,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2%(特别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关联度大的项目可按3%)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财政资助。鼓励企业购买大吨位多轴车辆,对企业新增50吨/辆及以上大吨位多轴车辆,当地政府按投资额4%给予一次性财政资助。
(二)降低创业门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资本金3年内能全部到位,首期认缴达到3万元,即可创办;凡不使用政府资金的工业项目,取消立项审批,实行备案、核准制;设立公司制的企业,经市及市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技术出资可占注册资本的35%,其中“410工程”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的技术出资可占注册资本的35%以上。
(三)实行项目奖励。“410工程”项目和其它重大技改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第二年,企业新增入库地方税金达到300万元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入库税金50万元,增加奖金1万元。
二、鼓励做大做强
(四)实施做大做强战略。每2年从“410工程”中确定一批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重点骨干企业和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其发展潜力和成长性列入做大做强对象,实行动态管理,重点培育。做大做强企业发展中遇到需政府帮助解决的重要事项,可直接向当地政府报告,各级政府要及时作专题研究,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优先给予解决。
(五)加大技改支持力度。做大做强企业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410工程”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技改项目计划,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及省技改项目计划。做大做强企业因技改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购置国内外先进设备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除按第二条规定给予投资额2%的资助外,由当地政府再按购置先进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财政资助。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在拓展融资网络、构筑信贷体系、办理贷款担保和企业联保等方面,要积极创新工作,加强金融服务。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把做大做强企业和技术领先、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列为信贷支持重点,增加授信额度,帮助拓宽融资渠道,并视企业信用情况给予发放信用贷款和利率优惠。
(七)鼓励企业创品牌。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名牌”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原产地域保护产品”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及各协作体增强原产地意识,统一打造“*制造”品牌,实现品牌共享,促进共同发展。对品牌联合体成员企业,免收市级产品抽检费,对假冒企业品牌的,要予以严厉打击。
(八)培育发展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母子公司总资本达到3000万元的企业组织,即可申办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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