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工作目标。
以解决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全面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残疾人康复工程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到2012年,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基本满足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需求,力争全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
(二)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原则,把发展残疾人事业摆到重要位置,着力完善政策体系,着力健全长效机制,着力提高面向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着力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享有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成果。
二、基本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
1、对低保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参照本区城镇和农村的低保标准,单独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2、对家庭人均上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的持有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参照本区城镇和农村的低保标准,单独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
这项工作由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共同组织实施,保障金和补助金由区民政局统一发放。
(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
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行动。即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
(三)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分年度实施居家安养。集中托养和日间照料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施。纳入居家安养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三、经费标准和资金保障
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的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区政府性基金和财政预算,确保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具体经费标准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和托(安)养基本需要为原则确定:
(一)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16元;原列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补足到每人每年2016元。
(二)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费用,按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的标准确定。
(三)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按平均每人不高于500元的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按平均每台不高于2000元的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按平均每条不高于10000元标准确定。
(四)对纳入居家安养的重度残疾人,原有的其他保障待遇继续享受。居家安养护理补助费每人每年3750元(包含低保金、补助金)。
四、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