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积极开展特殊教育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晋级等方面,予以优先和照顾。
(十一)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各乡镇(街道)和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将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纳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反映*特色的创业文化体系。加快发展为残疾人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文化体育权益”。在推进“文化低保”工程等工作中,加大向残疾人提供免费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和文化服务的力度。公园、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要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支持残疾人参与各类公共文体活动,并提供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服务。城乡健身公共场所要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器材。公共图书馆要积极为盲人提供有声读物并建立盲人图书室,配置盲文版书籍。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加大对残疾人体育事业的投入,建设残疾人文化体育设施,完善管理和训练功能。积极开展残疾人体育运动和比赛,要积极创造条件,定期举办残疾人综合性运动会。积极参加2011年第八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和上级残联举办的残疾人体育赛事。文化、体育、教育部门要为残疾人运动员训练提供场地、教练员等方面的支持,积极开展残疾人国民体质监测,建立残疾人国民体质数据库,科学指导残疾人开展健身活动。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注重对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和运动员的培养,鼓励和支持他们参加国内外重大残疾人文体赛事。建立引进、激励机制,完善残疾人优秀运动员的就学、就业、医疗和生活保障,对获得*市级以上比赛前三名的残疾人体育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健全人运动会奖励标准。
(十二)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所属机构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新录用人员时,除特殊岗位外,录用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录用标准;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要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建立残联、国税、地税、民政等部门联系会议制度,解决执行政策中出现的问题,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政府要积极出资扶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优先提供就业援助。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残疾人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和其他新型就业形式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相关政策。将农村扶贫开发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到贫困残疾人家庭,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来料加工和多种经营。完善残疾人扶贫基地扶持政策,凡具有一定规模、安置残疾人就业和带动残疾人脱贫致富成效明显、被列入省、市、县级以上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依照同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给予扶持。积极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组织和推动残疾人异地就业。创新职业培训模式,充分调动残疾人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培训的积极性。举办残疾人职业技术竞赛和技术比武,充分调动和鼓励残疾人钻研技术,提高职业技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增强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的能力。
(十三)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和管理。依法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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