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和0-6岁残疾儿童的监测方案。开展新生儿出生缺陷免费筛查,建立0-6岁残疾儿童报告制度。
三、全面提高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
(六)切实保障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相结合的原则,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全面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 落实覆盖城乡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救助制度,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全额施保。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家庭中的持证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参照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并享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逐步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民政部门要妥善安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
(七)切实改善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居住条件。将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纳入住房救助范围,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安全住房”的目标。继续将农村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优先落实救助措施。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30%的残疾人家庭,城镇的,要纳入城市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提供实物配租,减免租金或优先购房;农村的,要实施住房救助。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积极鼓励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对其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相应的补贴。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农村持证残疾人家庭住房保险由市财政解决。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九)完善和落实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完善和落实对残疾学生的救助政策,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予以免除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免除学费、住宿费。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免除学费、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将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纳入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免收学费、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确保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失学或辍学。对考取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取得录取通知书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一定的补助,其中子女为残疾学生的,分别按每学年中专1000元,大专2000元,本科及以上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子女为健全学生的,分别按每学年大专500元,本科及以上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他考取中专以上全日制院校的残疾学生,分别按中专1000元、大专1500元、本科及以上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自学成材的残疾人,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取得中专、大专、本科及以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十)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科学规划,特别扶持,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或免收保育费。对于需要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凡家庭生活困难的,免收教育康复训练费用,相关经费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加快培智学校搬迁升级,以满足我市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需要。提高残疾人随班就读质量,建立随班就读资源中心,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设立特殊教育教研员和随班就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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