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在2009年前将农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增加到400万元,以后年度视农业贷款担保情况酌情增加。
四、加快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平台
(一)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深化林业管理体制与经营机制改革,切实加强对抵押森林资源的确权登记、评估、流转和采伐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平台,尽量减免林权评估、抵押登记、流转变现等环节的费用。对在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审核和评估过程中出现重大疏漏、弄虚作假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配合金融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林业部门要建立健全林权抵押物合法性审核、林权流转变更登记管理以及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制度。履行“一个确认、两个承诺”,即确认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承诺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权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业务准则,进一步规范评估操作行为,不断提高评估工作质量,简化评估手续,降低评估收费标准,减轻贷款人负担。
(四)进一步规范林权交易工作。在市林业局设立市招投标中心林权交易分中心,专门从事林权交易工作。拟进行林权流转的项目由市林权管理中心进行前期审核把关后,符合流转条件的进入林权交易分中心进行招标。
五、逐步建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体系
(一)探索建立林木保险机制。用于抵押贷款的林木按每亩200元保额的标准投保火灾保险,其保险费经市财政审核后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林权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为鼓励人保财险公司开办林木火灾保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车辆、财产等保险业务可由人保财险公司优先承办。
(二)合理预留采伐指标。市政府在每年下达林木采伐计划时,按不低于年度总采伐量的5%划出专项采伐指标,用于应对借款人无力还贷时,通过采伐林木变现还贷。贷款逾期时,林业部门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物的处置工作,经抵押权人同意,积极帮助抵押人将其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再流转,通过流转获得的资金进行还贷。
(三)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林业部门要指导林业生产经营者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防止盗伐、滥伐、火灾、病虫害等行为或灾害的发生,有效降低林业信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