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劳务(包括机械化作业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加快农业科技的研发推广。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经费中,用于农业科技的投入不少于30%。对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有突出贡献的农业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农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按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对支持非关联的研发机构的投入资金,按有关税收政策法规扣除。
6、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对被有资质的认证中心新确认为国家绿色食品的农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有资质的认证中心新确认为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被有资质的认证中心新确认为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新制定一个农产品标准,经认定并组织实施的,按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县级地方标准等三个级别分别给予标准制定单位10万元、5万元、1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二、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7、扎实推进村庄整治。围绕城乡规划全覆盖,积极做好农村规划编制工作。加大对整治村的垃圾处理、村道硬化、户厕改造、污水治理等项目及环境提升村建设的支持力度,给予平均每个村不少于1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加大以工促农力度,实行市级骨干企业挂联帮扶新农村建设制度,每年一次对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允许有条件的村集体实行“级差排基”建房,所得资金专项用于村庄配套设施建设;允许有条件的村通过建设“民工公寓”、标准厂房等,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保障基层组织建设。高度重视解决农村住房问题,按《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加快农村电网建设,提高新农村电气化水平。加快发展乡村旅游,支持和引导“农家乐”旅游景区(点)建设、农业旅游商品开发和农家旅馆、农村特色餐饮等旅游服务产业的发展(具体奖励标准按江政发〔2009〕29号规定执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公共环境的提升。
8、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省“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提高高产优质农田比重。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病险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和屋顶山塘水库的安全管理,整合灌区,提高防洪防台抗旱和农田排灌能力。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对列入千里渠畅建设计划的项目,市财政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给予50%的补助。 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抓好山区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加快林区道路建设,实施好《*市千里富民林道建设规划(20*—2012年)》,对列入千里富民林道建设计划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平均2万元/公里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9、加快发展生态农业。进一步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大力推广生态农业模式。引导和鼓励畜禽产业走小区化发展之路,对按照规划和建设规范要求新建的畜牧小区,面积在100亩以上水、电、路配套齐全,且搬迁安置面积已达50亩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大力推进沼气建设,对新建农村户用沼气池(8立方米/个以上),经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给予每立方米5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新建造50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沼气池达标排放的,优先上报省财政补助。支持禁养区外的规模养殖场(户)应用零排放养殖技术,对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