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安置比例的由地税部门按月足额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严格按照规定,用足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促进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重要作用。
五、改善对残疾人的社会化服务
(十四)加强残疾人服务网络建设。以残疾人全面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为目标,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为补充、社区服务为基础、家庭邻里服务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权益维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要将残疾人服务纳入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实施计划,建立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托养照料、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辅助器具服务、专门协会活动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同时推动其他公共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便捷、优惠、周到的服务。将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保证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正常有效运转,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残疾人需求。通过民营和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兴办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残疾人康复医疗、特殊教育、托养机构。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服务业,大力支持面向残疾人家庭的家政服务等社会中介组织及依托信息产业的现代残疾人服务业的发展,为残疾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居家服务。加大对残疾人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运用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扶持残疾人服务业发展。优先保障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公益类项目用地需要,优先安排残疾人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
(十五)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项目,要实行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各乡镇(街道)要积极推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要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列入审查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要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查、审批与验收公共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时,要听取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建设单位要吸收其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强化无障碍设施养护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保证无障碍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加强宣传引导,加大适宜残疾人居家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公共交通工具和站所要配置残疾人无障碍设备,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盲人、二级以上重度肢体残疾人免费搭乘城市公共汽车。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电视台要积极创造条件,定期播出手语或配有字幕的新闻节目。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六、建立健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支持保障体系
(十六)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修订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依法推进残疾人事业。进一步拓宽残疾人组织在各级人大、政协的民主参与渠道,支持残疾人和残联代表残疾人参政议政。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要有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代表,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事务管理。尊重残疾人对相关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制定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行政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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