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p; 四、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发展实力
14.加强对产业发展的领导。强化旅游产业在第三产业的主导地位,坚持市领导及部门领导挂联旅游产业重大项目制度。完善市旅游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建立旅游产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
15.加大市场营销力度。鼓励、支持景区(点)、旅行企业加强对外营销宣传,组织参加各类旅游交易会,积极开拓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对参加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大型旅交会(全国旅交会、省旅交会、华东旅交会等),由市财政给予摊位费100%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景区(点)、旅行企业自行参加其他旅交会,经市旅游局批准,由市财政给予摊位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支持旅游企业到市外电视、平面媒体、网络媒体制作营销广告,推介*旅游产品、线路,经市旅游局批准,由市财政给予版面广告费30%的一次性补助。
16.鼓励引进专业人才。景区(点)引进旅游高级专业人才,并在企业服务一年以上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万元/人的补助;招聘旅游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服务企业三年以上,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万元/人的补助。旅行社、星级饭店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并在企业服务一年以上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万元/人的补助;招聘酒店管理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服务企业三年以上,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万元/人的补助。
17.开设旅游绿色通道。支持旅游运输公司开通aaaa级景区至杭州、上海等目标市场的旅游班线车,经市交通局、旅游局审核,给予免缴线路费;对来江参与重大旅游活动的旅游车,经市旅游局确认,免收市内收费站通行费;允许旅游车进入市区,公安(交警)部门主动做好引导工作。
18.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09年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资金作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后视财力情况力争逐年有所增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政府投资旅游项目的建设和贴息,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以及旅游业发展和优惠政策的兑现。
19.享受政策前置条件。强化旅游企业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依法纳税、社会保障、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责任意识,对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重大旅游投诉、未完成年度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责任目标以及有偷漏税、欠缴税费、严重侵权行为等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享受政策的资格。
20.政策兑现。企业申报。凡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的单位,本年度奖励补助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填写《*市旅游业补助奖励申请表》,并附有关资料一式二份,报送市旅游局(乡村旅游政策兑现材料报送市农办)初审。市旅游局、农办接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好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送市财政局。复核及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接到初审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好复核工作,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兑现。对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