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旅游建设项目要素保障。对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确保满足建设用地需求;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经营性质,其供地方式及供地价格实行“一事一议”。金融机构对重点旅游企业的贷款,要优先给予安排。
三、强化产业配套,提升服务水平
9.促进景区(点)品牌升级。鼓励支持旅游景区(点)品牌创建、提升,不断增强对外影响力。被国家旅游局评定机构新评定为aaa、aaaa、aaaaa级景区(点)称号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10.提高旅游饭店服务水平。鼓励支持旅游饭店创星,提高接待档次。被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饭店,由市财政局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升星的按同星级标准给予补足);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餐馆,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升星的按同星级标准给予补足,与评钻级酒店不重复奖励)。鼓励四星级及以上饭店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合作,对引进或委托全球300强、国内20强的著名酒店集团进行管理,其委托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星级酒店,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11.做优做强旅行社。激励市内旅行社做大地接业务,对年组织游客1000人以上的,其超过部分按5元/人的标准,由市财政给予奖励;景区(点)对旅行社的奖励,由景区(点)管理机构自行制定奖励办法。对新获得全省百强旅行社、全国500强旅行社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在江开设国际旅行社,开展境外游客接待业务,对接待境外游客来江景区(点)旅游的,市财政按1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自营业之日起,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市财政二年内给予全额补助。支持旅行社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全程办理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接待、考察等活动,旅行社开具的发票可作为正式报销凭据。
12.扶持做大旅游特色商品店。支持做大旅游特色商品店,引导游客在江消费。经市旅游局认定挂牌的旅游特色商品店,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经市财政局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3.加快发展乡村旅游。支持和引导“农家乐”旅游景区(点)建设、农业旅游商品开发和农家旅馆、农村特色餐饮等旅游服务产业的发展。对年接待旅游团队3000人次、5000人次以上的星级农家乐,经市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的奖励;被新评定为省级农家乐特色村、点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3万元,被新评定为衢州市级农家乐特色村、点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新获得农家乐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经营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0元、4000元、8000元的奖励(升星的按同星级标准给予补足);对新获得省特色旅游村称号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公共环境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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