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规划编制,提升发展档次
1.强化产业规划实施。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旅游建设项目,需经市旅游局许可或备案后方可实施,促进旅游项目有序建设,切实提高旅游产业的发展水平。
2.加大规划编制支持。围绕“一中心、三大核心景区”旅游空间布局,按照系统化、特色化、品牌化的要求,不断编制完善旅游发展规划体系和景点开发规划。由政府部门负责编制的规划(可研报告),通过市政府组织会审(审查)后,编制经费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由非政府投资主体负责编制的规划(可研报告),经市政府组织会审(审查)后,编制经费按3万元/平方公里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规划补助经费最多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多元投入,提升产业基础
3.鼓励支持非政府性资金投资旅游产业。遵循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鼓励支持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旅游产业重点项目,重点支持景区(点)的经营权租赁和功能性配套建设项目。
4.推动景区(点)经营权租赁。引导鼓励非政府投资主体租赁景区(点)经营权。租赁景区经营权的,市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租赁景点经营权的,其开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部分、1000万元-2000万元部分、2000万元以上部分,市财政按1%、2%、3%的比例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自租赁经营权之日起,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以上年度实缴数为基数,对超基数地方留用部分,前三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给予减半补助。
5.支持开发建设新景区(点)。鼓励支持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开发建设新景区(点),其开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内部分、2000万元-3000万元部分、3000万元以上部分,市财政按1.5%、2.5%、4%的比例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自投入经营之日起,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地方留用部分,前三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
6.鼓励投资建设星级饭店。鼓励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旅游饭店,加快提高旅游接待能力,项目建设补助标准参照执行第五条政策;新建饭店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在批文有效期内,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市财政分别按20%、40%、50%的比例给予扶持。
7.加大旅游交通投资支持。促进旅游运输企业车辆更新,增强旅游运输能力,提高运输安全保障。对旅游运输企业购买新旅游车,单车价格在40万元以上、报市旅游局备案、且在我市营运3年以上的,经交通、旅游部门审核认定后,按车价的5%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8.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