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到人。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实行“一事一议”制度,并由相关责任单位明确专人负责办理,做到特事特办,急事先办。
14.建立上市企业培育制度。企业符合注册地、纳税登记地均在*,且满足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主营业务突出,并编制详细上市工作计划的成长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向市经贸局申请列为上市培育企业,市经贸局初审后报市上市办审核,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列为上市培育企业。上市培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三年内有效;三年内不能上市的,需重新申报认定。
四、政策兑现
15.企业申报。凡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做好兑现政策材料的准备,其中企业涉税补助奖励申请,由企业向辖区内市地税征收分局申报;企业涉税以外的其他补助奖励申请,由企业向市经贸局申报。初审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上市办。
16.审核拨付。市上市办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审核工作,并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由市财政局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理资金拨付。
17.政策管理。市上市培育企业自审定之日起3年内不愿上市,上市公司自挂牌交易之日起或“买壳”、“借壳”公司自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5年内,企业注册登记地迁出*市行政区域的,或者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得优惠及补助奖励一并收回。
五、附则
18.本意见所指企业上市是指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主板或创业板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ipo),或者通过注入本地资产实现买壳上市的企业。在产权市场、三板、柜台交易等市场实现股权流动的不在此列。
19.本意见规定的财政补助或奖励若与我市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
20.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上市办负责解释。若国家、省政策有重大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