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履行政府监管职能,依法查处和遏止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群众根本利益。
二、查处重点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严格查处取缔各类无证无照经营活动。
(一)市工商局。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市*局。负责对从事旅馆、公章刻制、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拍卖业、爆破作业等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市国土局。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规建局。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市文广局。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音像制品经营等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市卫生局。负责对从事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餐饮、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市质监局。负责对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等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市环保局。负责对从事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放射源安全许可等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市安监局。负责对从事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市经贸局。负责对从事成品油、煤炭、民爆器材、典当、报废汽车回收、拍卖等等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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