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委员等担任农资质量义务监督员,建立起市、乡镇(街道)、村、农民四层次的社会监督网络。同时,通过公布农资信用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16(农业)、12315(工商),方便广大群众举报投诉,在全社会形成有效监管农资的良好氛围。
3.建立农资信用信息网。利用*农技110、*农业信息网和浙江农民信箱等网站,建立一个覆盖全市的农资信用信息网络平台,搭建包含全部农资企业信用档案的动态信息库,集聚分散的农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及时向公众发布农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农资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人员档案、违法违规情况记录、农资执法检查动态、质量抽检结果等内容),使农资监管信息上下互通,横向相连,实现农资信用体系网络化、信息化。
4.建立农资生产经营诚信制度。督促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制订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依法经营守则、产品质量保证制度、优质服务承诺制度等,实现从采购、生产、贮藏、销售等各个环节都有制度规范;建立质量可追溯管理机制,经营企业重点推行“两帐两票”和“一卡一书”制度,即农资商品进货、销售台帐和发票,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和承诺书。
5.建立农资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对全市农资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分类管理,评选省级或*市级诚信农资企业。一是根据《浙江省省级农资企业评选办法》的规定,鼓励、支持规模诚信企业积极申报省级诚信农资企业;二是制定*市农资安全信用企业验收标准,建立农资经营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由政府推动、相关行业协会实施,每年一次组织对农资经营企业进行年度信用等级考核评比,经考核评比分别授予“*市农资经营信用企业”aaa、aa、a等级的牌匾,并在媒体上公开通报表彰,实行动态管理。对获得aaa级的诚信农资企业,市级相关执法部门要适当减少对其质量抽检或执法检查的次数;对未获得信用等级的企业要加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警示和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因违法受到处罚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多次违法或违法情节严重的,要列入重点监控名单,采用适当方式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公布。
6.建立农民利益受损补偿机制。一要进一步完善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办法,建立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和农业损失评估组织。当生产事故发生后,农业部门应及时从专家库中选择相应的专家成立事故鉴定专家组,按照相应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考虑农业生产过程中气候环境、技术措施等种种因素,作出科学公正的鉴定意见。农业生产事故发生地和生产者要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积极采取事发后的补救措施,努力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二要加强调解工作。市农业执法大队和市消费者协会是因农资产品质量所致的农业生产事故的主要调解者,应指定专人加强调查、协商和处理工作;三要加强法律援助。在调解、督促无效的情况下,要及时引导、支持受损农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助,切实保护农资企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四要开展政府救济。制定农民利益受损补偿制度,对农民利益遭受实际损失较大且无法落实赔偿或无能力恢复生产的,由政府给予适当的救济;五要建立农业生产事故保险制度,探索化解农业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诚信农资企业要设立农业投入品责任赔付保证金制度,保障受损农户的合法权益。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部门的职责。开展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农业投入品市场监管,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为加强对我市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市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分管领导及市农业局、工商局、经贸局的局长为副组长,市农业、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