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加强生猪生产管理,全市达到无公害养殖;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全市90%以上乡镇实行生猪定点屠宰;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75%以上。
二、指导思想
依法加强生猪饲养、产品加工和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促进我市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加大生猪定点屠宰执法力度,推进以“安全、绿色”为核心的“放心肉”工程建设,构筑生猪及其产品安全供销网络,让城乡居民吃上“放心肉”。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对生猪饲养和饲料生产环节的监管。
生猪饲养环节是确保肉品质量的源头。市农业局负责对生猪饲养环节的监管,指导养殖户饲养无公害生猪,落实养殖场(户)告知承诺制度。同时,要加强对养殖场(户)和饲料加工、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抽检频度,防止使用“瘦肉精”生猪及产品出境入市;对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列入不予收购和代宰的“黑名单”,确保生猪质量安全。
市质监局、工商局负责对非法生产加工、销售“瘦肉精”等禁用药物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不法行为。
(二)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
1.加强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根据*市政府的要求,今年将全市各乡镇(含所属行政村)全部列入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区域。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宰杀生猪(农村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是一项放心工程和民心工程,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本乡镇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建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组织,落实监管人员,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将本乡镇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开展起来,真正让农村百姓吃上“放心肉”。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局会同工商局、农业局、乡镇组织落实。
2.建立生猪及其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定点屠宰场所要建立生猪质量可追溯制度,不屠宰添加“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生猪。所有生猪必须持有原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免疫或牲畜耳标,方可进入定点屠宰场所屠宰。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局负责监管。
3.实行市外生猪及产品入市报验备案制。凡从市外购进生猪的,必须经过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安全风险评估,并持有原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免疫或牲畜耳标、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以及“瘦肉精”检测报告或证明,方可调入;从省外购入生猪的还必须在入境后向省际动物检查站申请报验全格(由市农业局负责监管);凡市外鲜猪肉(白条)、冷鲜肉及猪内脏等副产品进入我市市场的,由销售商持当地生猪定点屠宰厂产品合格证、检验检疫证、运载工具消毒证,向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并报验,向市经贸局申请备案登记。
4.加强生猪屠宰的监督。市经贸局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加强生猪产品的检验,协同市农业局落实宰前“瘦肉精”检测,对生猪尿样检测呈现“瘦肉精”阳性的生猪,一律不得屠宰,并进行无公害化处理。“瘦肉精”检测费用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5.制定实施乡镇定点屠宰场所规划。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在交通便利的乡镇建立定点屠宰场;在交通不便、边远的山区乡镇,根据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立临时屠宰点。具体规划由市经贸局会同各乡镇政府另行制定。
(三)加强对猪肉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
1.做好农贸市场、大型超市肉品准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