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经济服务意见
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11.缓缴物业维修专项基金和人防易地建设费。房屋物业维修专项基金延至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时收取。
12.调整房屋登记费收费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总登记,住宅按80元/套、非住宅按核定收费标准的25%交纳。免交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一般抵押权登记的抵押登记费。
三、进一步营造房地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13.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政银企座谈会等方式,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及时协调解决房地产企业面临的困难,为企业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鼓励各金融机构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正常合理的信贷需求,有效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14.建立房地产市场分析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分析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
15.建立突发事件预案机制。制定房地产市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16.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严肃查处房开发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7.加强新闻舆论宣传引导。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形势,客观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坚定消费者、企业对宏观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信心,为我市房地产业稳健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本意见由市建设局、国土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止。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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