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对其他符合托(安)养条件的残疾人,如因特殊原因或受条件所限无法实行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的,纳入居家安养,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照料护理残疾人居家安养的岗位,可作为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
四、经费标准和资金保障
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的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要纳入市财政预算,并足额落实到位。具体经费标准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和托(安)养基本需要为原则确定:
(一)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而增加的低保资金支出,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进行补助。
(二)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费用,按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的标准确定,其中省财政每例补助2000元,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进行补助。
(三)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按每人5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按每台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按平均每条10000元标准确定。其中省财政按60%的比例给予补助,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进行补助。
(四)对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医疗、护理等需求,保障标准总体上不低于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保障水平,并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增加必要的护理保障。纳入日间照料的,应提供用餐和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纳入居家安养的,给予其家庭不低于日间照料所需经费的补助费。集中托养经费由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和护理费组成,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参照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确定,护理费参照护理等级相应的护理标准确定。20*年省定费用补助指导线为:集中托养费用按每人每年7500元,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护理补助费按每人每年3750元。今后可根据省定费用补助指导线对集中托养费和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护理补助费进行适当调整。
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所需的费用,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承担(残疾人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其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50%,财政补助50%。纳入日间照料所需的费用,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50%,财政补助50%。纳入居家安养的,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给予全额护理补助费;其他家庭的,给予50%的护理补助费。其中省财政按60%的比例给予补助,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进行补助。
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后,原有的其他保障待遇继续享受。
五、组织实施和评估考核
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是全面改善民生、建设惠及全市人民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残疾人工作的重点任务。这项工作事关广大残疾人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领导机构,加强对全市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各乡镇、街道要把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纳入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各项措施;市残联要切实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社会职能,健全完善工作体系,加强基层组织网络建设,严格规范操作程序,落实责任,并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保证这一工程的顺利实施;财政、民政、人劳、卫生、农办、统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一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