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提高面向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二)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工作目标。通过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残疾人康复工程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使广大残疾人实现“六有”:即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到2012年,使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
二、充分认识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重要意义
残疾人事业充分发展,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市委市政府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是,残疾人是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全市有各类残疾人3.69万,占全市总人口的6.36%,特别是有1400多名(持证)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康复需求,还有待解决。为此,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广大残疾人全面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三、基本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力度。从20*年起,对低保家庭中的持二级及二级以上《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的持二级及二级以上《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其本人参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这项工作由市民政局会同残联共同组织实施,保障金和补助金由市民政局统一发放。
(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从20*年开始,对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行动。即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
(三)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从20*年开始,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对年满18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由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设备的,有专人管理和服务的福利院、敬老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托养;日间照料的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他人照料的重度残疾人,由工疗站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照料其日间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