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援助对象和认定程序
(一)援助对象。援助对象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办理提前退休人员除外)。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6个月以上的,且无经营性、投资性等收入的家庭;农村低保户劳动力是指经民政部门核准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人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进行就业援助登记的人员。
(二)认定程序。符合认定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持户口薄、身份证和失业证明等材料,自愿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与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登记,经初审公示7天后,填写申请认定表,报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实行城镇“零就业家庭”退出制度,被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1人实现就业或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不再作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对待。
符合认定条件的农村低保户劳动力,持户口薄、身份证和农村低保证等证明材料,自愿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与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并登记,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申领《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
二、就业援助目标
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府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援助长效机制,通过落实扶持政策,开展帮扶援助等措施,帮助“零就业家庭”实现稳定的就业再就业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获得稳定收入。
三、就业援助内容
(一)加强政策扶持。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劳动年龄段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按申领程序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在证件“是否困难对象”一栏注明“零就业家庭”);对农村低保人员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发给《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并根据浙政发〔20*〕21号和江政发〔2006〕71号文件精神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扶持。
1.城镇“零就业家庭”扶持政策。
(1)“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其他培训证书,在500元限额内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申请者实际支付的培训费、鉴定费。
(2)“零就业家庭”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并能够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到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交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经审核属实,给予2000元以内的择业补助。资金不足的可向市贷款担保中心申请不高于2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利息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3)各类用人单位每录用1名“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中男50周岁以上(含本数,下同)、女40周岁以上人员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4)“零就业家庭”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
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培训补贴、择业补助费、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支付,参照《关于贯彻落实〈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江人劳〔2006〕93号)执行。
(5)城镇低保户中的“零就业家庭”劳动力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