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置对象及认定标准
凡是思想政治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丧失担任村干部基本条件,群众不信任的村干部;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村干部:
(一)不贯彻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接受或拒不执行不上级党委、政府和村两委的各项工作任务,给全局工作带来比较严重影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不接受党组织领导,拉帮结派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经组织教育仍未明显改进的。
(三)执行村支部、村委会有关集体决定决议不力,故意散播小道消息蛊惑人心,或煽动、怂恿、支持和参与集体上访;不积极做好上访亲属的劝导工作,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在重大问题决策上,作风专断,未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或擅自改变集体讨论决定,而导致工作失误,使村集体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执行其他任务中,不履行公民义务,不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聚众赌博,带头搞宗族宗派、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非法组织活动。
(七)在经济责任审计等过程中认定有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的行为或须负直接领导责任的;拖欠单位、集体的资金,私自占有公共财物,限期不归还的。
(八)无故不履行工作职责,连续1个月或年累计3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里工作的。
(九)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
(十)年度民主评议时,不满意票在50%及以上,且无特殊原因的。
(十一)有三分之一以上党员对党员干部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对村委干部联名提出处置要求,经镇党委核实,确实存在严重问题的。
(十二)存在一定程度违法乱纪行为的;如违反有关规定,少批多建、违章搭盖建、本人或直系亲属违反计划生育的、欺行霸市及扰乱生产、生活秩序、有损党的形象。诬告陷害他人,但情节较轻。
(十三)镇党委集体研究认为应予以处置的。
二、处置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处置不合格村干部工作的全过程。各村党支部要切实履行好对村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
(二)依法依规办事原则。以《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为依据,准确把握好政策界限。
(三)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群众参与、严格标准、注重实绩、定量分析、定性评价的原则。
(四)区别对待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慎重处理,不误伤同志,要把立足点放在教育转化上。要把群众不信任同宗族宗派干扰区别开来,要把主观上不履行职责同工作机制不健全、分工不合理区别开来,要把思想品质不好同工作经验不足区别开来。
三、处置办法
处理不合格村干部,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坚持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处置村干部分四档:诫勉教育、警告、责令辞职、免职、撤职或依法罢免。
(一)诫勉教育。对不合格村干部,由镇党委委实行诫勉教育,并要求限期改正错误。诫勉期为1-2个月,诫勉教育期间,各项误工报酬视情节轻重,按七至八折发放,直至诫勉期满。
(二)警告。犯错误比较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