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公开、公平、公正的医疗机构考评制度。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确保每年市级财政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县(区)财政安排不少于80万元的“以奖代投”资金当年奖励兑现到位,不累计,不顺延,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以奖代投”资金数额。
六、不断强化医疗机构行业监管
(十七)严格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卫技人员执业注册规定和医疗技术准入条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进一步完善考评指标体系,改进评价方法,建立动态评价机制。对考评不合格的医院予以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等级资格。
(十八)建立医疗机构诚信档案和卫技人员医德档案。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诚信管理办法,卫生行政部门为所管理的医疗机构建立诚信档案,将其发布虚假广告、非法行医、无证行医、超范围行医、违规转诊、收受回扣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行为记入档案,作为医疗机构评比、校验、换发证的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为医务人员建立医德诚信档案,对其不良执业行为实行记分管理,作为评优和晋升职称的评价依据。
(十九)加强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编制并定期向财政、卫生等部门上报财务报表。财政、卫生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成本核算、收入分配、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监督,确保其非营利性质。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征管。
(二十)进一步控制医疗服务价格。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价格管理办法,落实医疗机构医疗、药物价格公示和收费清单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机构价格行为。实行单病种限价收费,自20*年起,全市一级以上医院都要逐步实行单病种限价管理,其中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实行限价的单病种不少于10个,一级医院和专科医院不少于5个。各级卫生、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单病种限价的监管,保证医疗质量和价格合理。
(二十一)大力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各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医患纠纷预防机制,完善各种突发医疗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长效机制,不断提高突发事件处理能力。各地要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从事医疗责任纠纷的调查、调解处理及防范指导。严格落实医院各项内部安全保卫措施,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或配备警务人员,严肃查处和打击影响医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探索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七、维护改制医院职工合法利益
(二十二)切实解决改制医院职工社会保障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改制医院职工利益,切实解决好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确保改制医院职工按照“可企可事”政策一个不漏地纳入社会保险范围。要针对职工的不同情况细化职工养老保险“可企可事”政策,原则上由医院法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维护改制医院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委、市政府以前下发的文件及规定,内容凡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十四)本意见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