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民间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投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职、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
23、实行个人授信制度。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城乡有志创业青年和其他有稳定收入者,个人创业所需经营性贷款实行授信制度,创业人员可自主选择金融机构网点办理创业贷款业务。对创业业绩突出、个人信用记录优良的创业者,可发放信用贷款,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适当提高贷款授信额度。
24、推广青年创业卡制度。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者,由所属县(区)团委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审核并申报,团市委审批核发创业卡。持卡人可直接到所在地农村信用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贷款额度为信用贷款5万元(含)以下、担保贷款15万元(含)以下,贷款利率按同档次贷款利率下浮10%。
25、鼓励培训机构为地方企业培训人才。凡培训机构将培训合格学员输送到市内企业就业,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就业满两年的,受益地财政按每人50元给予奖励;一年内为市内企业输送500人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就业满一年的,由受益地财政给予5—10万元的专项奖励。
26、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免检产品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江苏省名牌出口商品、江苏省名牌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或在境外注册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奖励5万元。
27、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8亿元、10亿元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年度纳税(消费税除外,下同)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比上年增长的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奖励给企业经营层,奖励金额的60%奖励给法人代表;年度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且在本区域内实施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比上年增长的部分,由同级财政按8‰奖励给企业经营层,奖励金额的60%奖励给法人代表;对首次入库税收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工业企业,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60万元。同时,所有规模以上企业实际入库税收(按同口径计算),每年比上一年增幅超过10%的部分,全额奖励其地方留成部分。
企业当年经营业绩的认定,必须经中介机构审计,并由同级经贸、财政、统计、国税、地税等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对涉及企业经营层和法人代表的所有奖励以最高奖励金额为准,不重复奖励。
五、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已出台文件与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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