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投资主体,吸引农民投资入股。积极发展和规范农民协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各类服务“三农”的社会中介组织,鼓励其到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不受注册人数和注册资本的限制。对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免收市场管理费。
9、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将应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10、倡导大中专毕业生开拓创业。大中专(职、技)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性收费。免费为到民营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11、引导军转干部、城镇退役士兵主动创业。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军转干部和城镇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创办或领办企业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2、帮扶残疾人员自主创业。对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残疾人证》和当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证明,优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减免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13、鼓励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返乡创业。对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返乡创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有关鼓励创业的优惠政策外,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在公办学校免费自主择校;投资兴办公益事业的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50%以上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为项目冠名。
14、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创业。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可以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担任技术顾问、技术指导,或参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允许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对个人转让著作权、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入驻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并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可享受第一年免房租,第二年按市价50%收取房租,免费使用有关仪器设备,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全额资助专利申请费用等科技方面优惠政策。
三、实行税费优惠
15、鼓励创办工业企业。凡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的,均享受开发区内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即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三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五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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