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降低创业门槛
1、放宽注册资本和出资比例限制。新设立的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可先按注册资本额的20%给予注册,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万元。对从事科技开发、咨询、中介服务以及专为物流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业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注册资本不作任何限制。
2、全面拓宽准入领域。按照“非禁即许”的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各类资本都可平等进入;凡是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和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都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
3、放宽经营场所规定。在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创业者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保持原房产性质的前提下可视为创业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房协议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4、放宽证照办理限制。支持民营企业在县(区)投资设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在市工商部门直接注册。
创办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欠缺,由工商部门先予以核发营业执照,后补齐相关手续。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工商登记,免收一切税费。
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使用“商行”、“超市”、“中心”、“物资”、“物贸”、“商贸”、“贸易”等组织形式和行业特征用语,并允许冠市名名称。
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除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其他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对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5、允许并鼓励1名自然人或1个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6、降低注册成本。对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一律免收工商注册登记费和税务登记费,对上交省费用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给同级工商和税务部门;对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两年内营运并形成税收的私营企业,由同级财政对其工商注册登记费和税务登记费上交省部分实行一次性奖励,总额不高于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二、培育创业主体
7、支持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头创业。根据民营企业发展的需求,经组织批准,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服务1—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可以离岗创业,保留编制、职级3年、工资及福利保险等待遇1年。到企业服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和离岗创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辞职创业,也可以在1—3年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对辞职创业人员,除按规定发给辞职金外,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务员,在本地领办、创办企业的,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8、扶持农民大胆创业。允许合法民间组织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