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活动形式,指导学生开展有计划、有目的、有规律的体育锻炼,切实改善学生的身体形态和机能,提高运动能力,达到体质健康标准。对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等级的学生颁发“阳光体育证章”,优秀等级的学生颁发“阳光体育奖章”。此外,要关心重视病残、体弱学生,根据医嘱组织参加保健活动和康复锻炼。
9.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加强素质教育,努力促进青少年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发展。中小学要切实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并落实科学规范的学生作息制度,保障学生休息睡眠和体育锻炼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寄宿生除外)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8小时。学校作息时间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设立监督电话,定期督查。凡私自乱改、延长学生在校时间的,将追究校长及当事人责任。
10.切实保障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中小学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上午统一安排25—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认真组织学生做好广播体操;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学校必须在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1课时集体体育锻炼并将其列入教学计划;寄宿制学校要每天组织学生早锻炼。各级各类学校要把课外体育活动纳入学校日常教学计划,使每个学生每周至少参加3次有教师组织、辅导的课外体育锻炼。
11.建立健全青少年体育竞赛制度。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各级政府要建立每4年举办一届运动会,教育主管部门每年举办一次中小学生运动会、一次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联赛的制度。学校每年要召开以田径项目为主的春、秋季运动会,注重发展学生的体育运动兴趣和特长,因地制宜地经常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体育活动和竞赛。
12.创新学校课余训练机制。鼓励各类学校开展多项目的体育课余训练,创建特色体育学校,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中学、小学试办市、县运动队,鼓励各类学校将有运动潜能的学生按程序向县、市体校和运动队输送。体育、教育部门要不断探索“教体结合”新优势,科学规划项目布局,合理统筹各类资源,加快体育人才培养步伐,建立健全体育后备人才选拔、培养制度和交流输送管理制度。鼓励有序交流,防止无序外流。体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课余体育训练的业务指导,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课余训练的考核评估,对优秀体育苗子入学、转学、训练给予支持。完善大中专院校、高中、初中每年新生军训制度,按纲施训,丰富军训内容。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少年军校”活动,发挥学生军训在增强体质、磨练意志等方面的作用。
13.加强对青少年学生卫生、保健、营养等方面的指导和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巡查制度,加强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卫生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机构和相关卫生医疗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指导和协助学校的卫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辖区内学校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定期对学校的食品卫生、饮用水、传染病防治等开展卫生监督、监测,积极做好疾病预防、科学营养、卫生安全、禁毒控烟等青少年健康教育,并保证必要的健康教育时间,依法进行免疫预防接种,所需费用纳入公共卫生经费支付范围。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使青少年学生每年都能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定期为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视力状况进行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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