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考核和奖惩机制,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简化信贷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积极开展产品创新,转变过分依赖抵押品的传统授信模式,不断开发出符合服务业企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开展应收账款质押、组合担保等业务,知识产权和经营权质押等各种灵活有效的担保方式。对服务业重点项目,要优先安排信贷资金,优惠贷款利率。建立服务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服务业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补偿,并研究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县人行牵头)。
鼓励扶持有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项目融资、产权置换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县经贸局牵头)。
积极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加强与实施风险补偿的金融机构紧密合作,为服务业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对服务业企业增加贷款较多、风险控制较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为服务业企业贷款担保服务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予以奖励(县人行牵头)。
(六)加大财政扶持。加大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支持,把扶持发展服务业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县财政局牵头)。
1、引导企业实施服务业品牌战略。充分挖掘*的文化内涵,包装、推介具有地方特色服务业品牌,加大扶持和宣传力度。对依法评定(不包含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且年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依法评定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且年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评定为丽水市著名商标、丽水市名牌且年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的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省、市知名商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县工商局牵头)。
鼓励商贸企业大力推销本县农副产品,凡在县内外开设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经营时间2年以上且年销售额(以正式销售发票为依据)在5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特产超市(店),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县经贸局牵头)。
对千镇连锁企业租用闲置的国有资产(房屋)的,在租金上给予优惠(县财政局牵头)。
2、引导企业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对被评为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各类市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通过iso14000、ohsas18000认证的服务企业且当年纳税总额4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首次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aaaa、aaa、aa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县工商局牵头)。
旅游业政策参照《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若干意见》(青委〔20*〕32号)和《关于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执行(县旅游局牵头)。
3、鼓励服务业做强做大。竞争性服务行业(不含金融业),当年实缴地方税收净额超过1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或当年实缴地方税收净额超过5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15%以上,分别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3万元的奖励(县财政局牵头)。
对经发改部门立项并经工商部门登记企业当年新投资、新开业的重点服务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以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评审,财政部门认定,按工程决算数为准)的1%以内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可按年度分期贴息,总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县发改局牵头)。
4、引导和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扶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和集聚区内企业成长,重点规划建设和培育现代物流、总部基地、生产性服务业、新型专业市场、特色专业街区等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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