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保险费征收意见
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应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地税部门核定的用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依照规定的费率申报缴纳。
4、不论采取何种缴费方式,单位缴费基数均不得少于本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少于的,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并对社会保险费进行年度清算。
5、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按规定的征缴标准计算并代扣代缴。
6、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的征缴标准自行申报缴纳。
四、征缴管理
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2、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足额发放或者发不出工资的,可向县地方税务局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缴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3、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社会保险费的专项检查活动。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开展税务检查活动时,应同时向被查对象下发《社会保险费检查通知书》,一并检查纳税人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情况,对违反规定不缴、少缴或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4、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缴费单位,不得享受减免税(费)等各种优惠,不得参加县政府及各部门组织的各种先进荣誉评比。
五、其他
1、本意见从20*年5月1日起执行。
2、本意见由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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