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矛盾运用调解方式予以化解,全面消除不稳定因素,使案件双方当事人公干弋为玉帛,实现“双赢”,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积极条件。
四、做好诉讼调解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工作:
(一)积极、全面履行释明义务,为诉讼调解打好基础
现阶段,由于群众治法律缺乏,法律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往往缺乏必要的诉讼能力。因此要求法官在办案中,积极履行释明义务,完善力推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举证责任告知制度,收取证据清单制度。一是在案件受理后向当事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时一并送达举证通知书,履行释明义务,全面告知当事人应自己的诉求或抗辩必须提供证据,讲明不举证或举证不力将否承担的法律后果,促使当逼供积极、全面履行举证义务。并且进一步具体指导当事人如何举证、举何种证。二是全面做好庭前准备: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副本分别发送对方当事人,必要时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使当事人就对方的手段,方式做到心中有数,不按“突然袭击”。尽量避免双方当事人因为诉讼而产生对立情绪。三是在庭审中认真做好举证、质证、认证工作,并及时归纳案件争点,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在,分清各自责任。
(二)实行速裁审理,打大诉讼调解效果
对所受理的民商事案件采取简繁分流,对简单的、争议不大的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采取灵活、高效多变的方法和方式审理,尽量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办案效率。一是以评选“调解能手”等方式,树立调解典型。二是召开诉讼调解工作研讨会,进行案例评析,定期召开调解经验交流会,有效地提高素质和调解水平。三是通过长期摸索调解,总结出各类案件相应的调解技巧,形成一套各类案件调解的思路,并整理出来供法官在调解中参考适用。
(三)把握调解时机,抓住诉讼调解的关键
一是完善调解网络,搞好业务指导。积极支持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并指导和帮助基层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二是把握调解时机,注重环环紧扣,根据当事人诉讼的具体情况,对症下药,庭审前,庭审中和庭审后均抓住时机组织调解。庭审前,坚持自愿和解原则,实行庭前调解与审前程序相结合。案件受理后,在拟定开庭时间前,先行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并适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注重中,注重在审理中调解,不仅注重程序,更注重讲述法律,辩法析理。尤其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证据的质证、认证过程中,依法行使释明权,使当事人对各自的诉求、抗辩有充分、清醒地认识。对一些当事人当庭表示不愿调解的案件,不轻易放弃调解,而是积极把握庭后调解的时间和大候,营造一种平等、宽松、和谐的调解氛围。三是找准案件“切入点”,有效提高调解率。找准案件争议的焦点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有针对性地将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四是注重“四个环节”,全程进行调解,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始终。即庭前准备疏导敦促工作,履行期间执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