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跟进“三旧”改造项目在本单位内的所有审批事项;按照省、市重点项目审批待遇,开辟“三旧”改造项目“绿色通道”,压缩工作时限,减少审批环节,对影响后续审批和耗时较长的非关键资料按同步或后置审批方式处理。
(二)适当提高土地开发容积率。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经营性用地改造在满足规划条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针对“三旧”改造项目实际情况,由改造实施主体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后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提高容积率。
(三)加快完善用地手续及用地报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年1月1日之前的,直接办理确权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年1月1日之后、20**年6月30日之前的,按照土地现状(建设用地)办理征收手续,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免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四)优先安排土地指标。“三旧”改造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市政府优先安排;“三旧”改造范围内涉及建设用地改造为农用地的,原建设用地可调整使用,并按改造为农用地面积的20%奖励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五)认真落实征地拆迁工作。市拆迁办向各镇(区)派驻“三旧”改造拆迁工作协调小组,指导和协调有关拆迁工作。拆迁单位前期投入的拆迁补偿成本可在地价款及市(镇)财政对该项目所收取规费中按一定比例抵减。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三旧”改造项目在规划报建时可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三旧”改造项目属拆旧建新的,新建面积在拆除面积3倍以下部分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3、“三旧”改造财政收益部分封闭运作,用于“三旧”改造项目财政贴息、“三旧”改造工作奖励资金及建设相关公共配套设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制定;
4、经所在镇(区)上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不改变房屋建筑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在“三旧”房产内发展现代物流、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区域总部、研发设计、创意产业、文化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土地用途,须按法定程序办理。在办理房产转功能时,只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调整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规模。“三旧”用地改造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原则上用地面积城区不低于25亩、镇(区)不低于20亩。
(八)适度增加商业建筑比例。“三旧”改造用地为商住用地的,根据“三旧”改造规划,经“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提高商业建筑比例。
(九)进一步拓宽资金渠道。鼓励各镇区探索利用社会资金开展“三旧”改造。除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外,对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三旧”改造的,可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也可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由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