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外的其他方提供共享政务信息的,应书面征得共享政务信息提供机关的同意。
共享政务信息使用机关应做好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的保障工作。超出约定范围使用共享政务信息的,一经发现由相关部门责令其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共享政务信息使用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共享政务信息使用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采集共享政务信息提供机关已经采集的政务信息。
七、政务信息共享的审核制度
(一)完全共享政务信息的审核发布制度。
1.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各机关分别按时提出本机关的完全共享政务信息目录。
2.审查机关对全市统一提出或各机关分别提出的完全共享政务信息目录及内容进行审查。
3.市信息办逐批向市政府报送经审查的完全共享政务信息目录。
4.经市政府审定后逐批发布共享政务信息目录。
(二)部分共享政务信息的审核实施制度。
1.共享政务信息使用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或履行职责的需要,向市信息办提出共享政务信息的需求申请(申请表另行设计),说明共享信息的用途、使用范围、技术设施、安全保障措施等。原则上一事一申请。
2.审查机关对共享政务信息的需求申请进行审查。
3.审查通过以后,审查机关向共享政务信息提供机关发出《共享政务信息需求联系单》(联系单另行设计)。
4.共享政务信息提供机关根据《共享政务信息需求联系单》作出回复,提供共享信息;确因特殊原因不宜共享的,应提供充足的理由及依据并提请审查机关审议;原则上以审查机关的审议意见作为最终执行依据。
5.市信息办向共享政务信息需求机关和提供机关发出《共享政务信息实施任务书》(任务书另行设计)。
八、政务信息共享的工作要求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要落实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结合全市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安排、工作目标考核、行政问责等方面的协同,不断完善政务信息共享及业务协同长效工作机制和资金保障机制;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激励机制,并对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以切实有效、持续稳步地推进信息共享。
市信息办作为我市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市政府及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全市的政务信息共享工作,负责起草政务信息共享的规划、相关制度和标准规范,并根据本意见规定,制定相关配套细则;统筹协调政务信息共享的基础设施建设;组织起草并向市政府报送政务信息共享目录;受理政务信息共享需求申请;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共享需求审查;组织协调政务信息共享的实施工作;分解落实相关工作,提出考核要求,会同市考评办调整相关考评目标;向市政府及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政务信息共享工作总结和有关情况。
各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务信息共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职责,细化任务,完善措施,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不断满足跨部门业务协同电子政务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