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有效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及业务协同,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水平;政务信息共享的含义和意义;政务信息共享的范围和重点;政务信息共享的分类;政务信息共享的基础设施和标准规范;政务信息共享的总体目标及任务;政务信息共享的职责分工;政务信息共享的审核制度;政务信息共享的工作要求;进行讲述。其中包括:推进和加强政务信息共享,是各机关开展业务协同的重要基础,有利于减少信息重复采集和存放,降低行政成本,促进节约型政府建设、有利于实现数据“一数一源”,充分发挥现有信息系统效能,提高政府决策能力和水平,促进创新型政府建设、各机关制作或获取的与其他机关履行职责相关联的政务信息,原则上属于共享政务信息、全市人口、法人单位(机构)、地理空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四大基础信息库的指标数据是政务信息共享的基础数据和重点内容、本意见所称政务信息共享分为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两类、我市的政务信息共享,主要依托全市统一建设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实现、总体目标、三年任务、共享政务信息的审查机关、共享政务信息的提供机关、共享政务信息的使用机关、完全共享政务信息的审核发布制度、部分共享政务信息的审核实施制度、共享政务信息使用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或履行职责的需要,向市信息办提出共享政务信息的需求申请、审查机关对共享政务信息的需求申请进行审查、共享政务信息提供机关根据《共享政务信息需求联系单》作出回复,提供共享信息、市信息办向共享政务信息需求机关和提供机关发出《共享政务信息实施任务书》、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要落实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统筹协调政务信息共享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具体材料详见:
为加强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及业务协同,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34号)和《**市信息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政务信息共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务信息共享的含义和意义
本意见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的政务信息共享是指各机关间政务信息的提供、查询和使用。
推进和加强政务信息共享,是各机关开展业务协同的重要基础,有利于减少信息重复采集和存放,降低行政成本,促进节约型政府建设;有利于实现数据“一数一源”,充分发挥现有信息系统效能,提高政府决策能力和水平,促进创新型政府建设;有利于实现电子政务“一体化”,提供“一站式”电子政务服务,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政务信息共享的范围和重点
(一)各机关制作或获取的与其他机关履行职责相关联的政务信息,原则上属于共享政务信息,应列入政务信息共享范围。
(二)全市人口、法人单位(机构)、地理空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四大基础信息库的指标数据是政务信息共享的基础数据和重点内容,其中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指标数据,必须按本意见规定实行共享。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共享办法另行制定。
三、政务信息共享的分类
本意见所称政务信息共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