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sp; 为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安置本镇劳动力就业,用人单位从20**年8月份起至20**年12月底期间吸纳**镇户籍城乡劳动者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除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20**年至20**年期间新成长劳动力就业享受市就业安置费补贴外,每吸纳一名失业或富余人员,由镇财政给予一次性200元就业安置费,执行期限截至20**年12月底止。已享受市就业安置费补贴的,镇财政不再给予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政策。
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本镇城乡人员就业的同时,对依法为新吸纳的本镇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将有助于提高用人单位为本镇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有利于提升转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
用人单位在**年8月至20**年12月底期间吸纳本镇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的,除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享受市社会保险费补贴外,每吸纳一人,由镇财政一次性给予30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执行期限截至20**年12月底止。已享受市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镇财政不再给予补贴。
(五)、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1、创业培训优惠:开展创业意识教育,推广“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等行之有效的创业培训模式,扶持有创业愿望和条件的劳动者提高创业能力。
2、创业扶持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镇户籍人员在20**年8月至20**年12月底期间参加创业培训取得证书并首次实现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营三个月以上的,镇财政按发给一次性创业扶持金1000元,执行期限截至20**年12月底止。已享受市创业扶持金补贴的,镇财政不再给予补贴。
3、创业贷款帖息补助: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镇户籍人员在20**年8月至20**年12月底期间参加创业培训取得证书并首次实现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需要贷款且取得银行贷款的,镇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500元的利息补贴,执行期限截至20**年12月底止。
已享受市创业贷款补贴的,镇财政不再给予补贴。
(六)、大力实施智力扶贫扶持政策。本镇户籍列入《**市城乡居民统筹就业政实施办法》智力扶持政策扶贫对象的技工学校应届高中生,按每生每年3500元拨付智力扶贫资助金,拨付比例为市财政占60%,镇财政占40%。
(七)、社区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村(居)委会实施灵活就业工程,解决辖区内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兴办试点的村(居),除享受市财政资助外,镇财政给予每个村(居)委会一次性社区就业补贴50000元。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考评制度。从20**年起,将实施培训就业工作列入各村(居)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体系,建立考核通报制度。按实际情况把市下达本镇的城乡人员统筹就业考核指标,分解到各村(居)委会。镇政府将此项工作列为专项督查内容,加强督促检查,推进工作开展。把纳入各村(居)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