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在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第一线的战斗堡垒作用,对发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并做好群众的说服、思想教育工作,积极支持、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对发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1、国土部门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占用农地和未利用地,以及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2、规划部门要加强规划管理,严把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关,对全镇范围内已纳入规划建设用地的区域从严管理,并加强巡查;对全镇已纳入规划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及时出具书面界定意见,并函告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城市规划法》进行查处。
3、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全镇已纳入建设用地规划,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4、林业部门依照林业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未经批准在林区内擅自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水利部门依照《水法》、《防洪法》对未经批准在河道、河床、河堤、湖泊上的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6、公路、交通部门依照《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对国道、省道、市道、镇道公路两侧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7、消防部门依照《消防法》对违反消防法规,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8、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违规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及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各有关部门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外,还应当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互通信息,互相协助,互相移送属于其他主管部门处理的案件。
(四)土地使用单位必须加强用地管理,防止出现违法建设行为。加强村租赁土地的管理,村一级无权批准出租土地,村出租土地的,一律须经镇以上政府同意。加强村级集体土地管理,解决好村民的生产生活出路问题。加强政府预留地管理,对政府预留地上出现的违法建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劝阻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否则,追究管理机构负责人责任。
(五)凡使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予办理工商、消防、文化、卫生、环保等行政许可,不予办理租赁登记;已批准或已登记的,有关部门应自行予以纠正。工商部门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功能,将非商用房屋改作商铺使用的,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对新建的违法建筑,供水、供电等企业不予提供服务。
(六)规划、城管执法、国土、水利、林业、农业、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重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对领导干部、公职人员、有关基层组织参与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安部门在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行动中,要维护好拆除现场秩序,防止和制止干扰、阻挠拆除行动的发生。对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到不扯皮、不推诿,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共同做好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八)各级党员干部要切实支持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不得利用职权为违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