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的税后利润按照下列的顺序进行分配:
1、资源收益来源为工商业土地的出租或经营、农业承包地收入、土地转让后提留的收入等,其分配如下:
①农业承包地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农田水利建设基金和支付管理费用,余下部分参与分配。
②土地转让后按比例提留的收入直接参与分配。
③工商业用地的出租或经营收入,扣除税费后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余下的参与分配。
④上述资源的收益累计按集体股和个人股的比例分红。
2、资产物业的收益来源为物业部分的经营或出租收入,其收益按如下顺序分配:减除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内的管理经营成本、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和发展基金后,再按集体股和个人股的比例分红。
3、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内的个人股东,今后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暂不分红,其分红计入集体公积金。
①因犯罪被判处劳教、有期徒刑的,在刑期内取消分红,待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恢复下年度股份分红。
②股东被发现有吸毒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受到公安部门处罚的,取消其当年股份分红。
③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有关规定的,在处罚期内取消其股份分红。
④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董事会有权扣除其当年一定比例的股份分红作为处罚(各村自定)。
以上分配必须经村委会审核并报镇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集体股的股红,主要用于本村(村民小组)公共事务管理和福利事业开支,包括:公共福利设施的投入及其维护(如道路、桥梁、学校、幼儿园、老人院、公园、办公楼等);文化体育活动开支;治安和环境卫生开支、办学经费补贴、义务兵优抚金、村民社会保障开支、优抚对象补助及其他福利开支。
各村(村民小组)必须按要求设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并制定章程,完善管理制度,明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是当然的董事长。为节约开支,董事会内其他董事70%以上的人员应由村和村组两级干部担任。各村(村民小组)章程的制订可参考《**镇农村股份合作制章程指导蓝本》。
各村(村民小组)在推行股份合作制所制定的章程,必须报镇农村股份合作制领导小组审核,并经村(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