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登记。
2、凡集体资源今后转为资金的(如土地征用、出租等),其收入应留50%以上作集体发展资金,余下部分可作股民分配和其他福利。
3、集体资产应分为生产性和非生产性、良性和不良性两类进行登记造册,良性的生产性资产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应扣除成本后按比例提留分配。
四、股权界定
1、统一配股截止时间,以20**年9月30日24时为全镇统一配股截止时间。
2、统一股权设置。股权界定后不分档次每人1份。
①统一以经济联社、经济社为村组级的独立核算单位,以后经济联社、经济社组成村组级股份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建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②在配股截止时间后起,取消自然配给,新生或迁入的农业人口只能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成为新股东。
③个人股东迁出或死亡后,其所持股份可以赠与及继承。继承时根据《继承法》中规定的承继人顺序依次继承(五保户去世后的股权则收归集体)。赠与时,赠与人必须向股份合作社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核准同意后方可办理赠与手续,但不能赠与给本村以外的人员。
3、下列人员应配置股权。
①在配股截止时间前一年享受集体分配,现户口在本村(村民小组)的农业人口。(外嫁女及其子女等股东资格界定及股权配置问题,要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政策办理)
②原属本村(村民小组)农业户口,因读书而迁出的在校学生以及未被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吸收为在编干部、职工的大中专毕业生。
③原属本村(村民小组)农业户口,因入伍而迁出的现役义务兵。
④五保户的股权证不发给个人,由本社托管,股份不能继承及赠与,其本人去世后,股份划归集体。
⑤原没有享受集体分配的,包括:
一是在配股截止时间前结婚迁入的人员;二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配股截止时间前出生的子女,未及时办理入户手续的,必须凭有效出生证明在配股截止时间前申报,并在配股截止时间后2个月内办妥入户手续。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的子女,违反者必须在落实处罚和节育措施或与村委会签订相关协议后,在配股截止时间后2个月内办妥入户手续。处罚期内不予股红分配。
⑥原属本村(村民小组)农业户口,现正在服刑和劳动教养以及强制戒毒的人员,在服刑和劳动教养、戒毒期内,不予分配股红,其股权不能赠与。刑满和解除劳动教养及强制戒毒后,经公安和治保部门出具证明,其表现良好的,可给予分配股红。否则,股权由集体代管。
⑦在90年代以后因征地指标转统的,其户口一直没有迁出,属村管理的人员,可按一定比例配股。
4、下列情况者不配置股权:
①上述第②、③、⑦点除外的所有居民户口人员。
②在结婚迁入前,已在原籍取得股权的人员。
③在入户口时已明确不享受集体分配而迁入的农业人口。
④原来不是本村人,因某些原因迁入,一直以来没有参加生产、承担义务的空挂户。
⑤在配股截止时间前死亡,或者因意外失踪二年以上和自然失踪四年以上,但未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农业人口(对失踪的怀疑对象,应直接知会失踪者的亲属通知失踪者本人必须在配股截止时间前到村委会确权)。
五、收益分配
股份分配按当年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实行盈利共享、义务共担。集体收入首先确保本村(村民小组)运作,扣除成本后进行分配。本村(村民小组)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