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一批劳动力转移培训、提升、创业、实训定点机构,确定不同工种的职业培训机构。结合我镇产业特色建立与产业相配套的培训基地,实行市、镇两级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远程职业培训网络体系。辖区内各类金融机构对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重点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贷款应予支持。
(四)强化转移就业公共服务。建立有利于产业发展与劳动力需求相协调的统计、分析、预测、评估和决策机制。开展劳动力资源普查,健全劳动力数据库和培训转移就业动态管理档案。建立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发挥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的作用,为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实行产业岗位申报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镇、村(社区)就业服务体系,健全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和服务体系。
(五)鼓励企业招用本镇农村劳动力。企业新招用本镇失业无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且企业新招用首次在**就业的本省外市农村劳动力,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六)建立优秀农民工激励机制。积极参加市每年开展一次的百佳流动务工人员评选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的百名优秀技能人才评选活动,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一次性奖励金。鼓励用人单位奖励获得国家、省、市技能竞赛奖项的人才,在全社会形成学习技术、钻研技能和岗位成才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劳动力转移保障机制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镇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镇劳动保障分局增设农民工工作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劳动力转移政策,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劳动力转移工作。完善促进就业办公室功能,明确责任,抓紧组织编制劳动力转移的规划和工作方案,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意见。
(二)实施目标考核。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力转移工作,将其作为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大事来抓,把促进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不断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加快实现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建设目标。研究将促进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落实资金投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下的劳动力转移资金投入机制,在原安排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资金规模的基础上,根据市下达给我镇的“双转移”任务,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四)强化监督检查。劳动力转移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财政所要会同市审计办、监察室,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在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改正,追回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健全通报制度。镇政府每年对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对做出积极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