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乡农民工等法律援助工作。认真办理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做好盲聋哑人、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刑事指定辩护工作,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辩护和代理,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切实做好法律援助专线咨询工作,为群众解疑释惑。
(五)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要加大对《法律援助条例》和《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 全面、准确了解困难群众在民生问题方面的法律需求,扩大援助范围,降低援助门槛,经济困难标准由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放宽至低保的1.5倍,把因工伤、交通、医疗、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以及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等内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尽量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同时,要按照权利保护优先顺序和需求迫切程度,将就业、就医、就学、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推动政府建立法律助“三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要以深入推广“盘龙经验”为重点,积极创造条件,在方便人员来往的地点设置专门接待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立便民指示牌、公示栏,并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列明法律援助的条件、申请程序、无偿服务原则、监督投诉电话等基本内容。扩大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覆盖范围,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要立足服务群众的需求,整合基层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职能和资源,在全县135个村(居)委会依托人民调解组织,设置法律援助联络员,把网络向基层延伸。在偏远山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区域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对老弱病残等特殊对象试行电话申请,上门服务等方式进行法律援助。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为符合条件的特定困难群体发放法律援助卡(证),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群众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降低群众维权成本。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减轻讼累,提高服务效果。
(七)切实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法律援助规范化水平。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指派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确保辩护质量。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检查公布制度、质量跟踪检查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体系,提高办案质量。按照省政府“四项制度”规定,推行限时办结制度,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加快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以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开发利用为重点,全面提高法律援助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八)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的积极作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努力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落实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根据案情需要,引导当事人采取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化解矛盾。在法律咨询、案件办理等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把服务“三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重点做好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征用、资源纠纷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赔偿等的